交通事故無責可獲救助10萬元

導讀:
核心內容: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于6月3日起介紹申請,東莞市公安局公布了基金墊付和一次性困難救助具體實施操作的有關規定。致人死亡的逃逸未偵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無責可獲救助10萬元。十級傷殘獲救助1萬元。在機動車與機動車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擔次要責任的,按無責標準的70%計算救助標準。每個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一次性救助不得超過人民幣10萬元,救助費用確需超出10萬元的,應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聯席會議批準。那么交通事故無責可獲救助10萬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于6月3日起介紹申請,東莞市公安局公布了基金墊付和一次性困難救助具體實施操作的有關規定。致人死亡的逃逸未偵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無責可獲救助10萬元。十級傷殘獲救助1萬元。在機動車與機動車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擔次要責任的,按無責標準的70%計算救助標準。每個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一次性救助不得超過人民幣10萬元,救助費用確需超出10萬元的,應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聯席會議批準。關于交通事故無責可獲救助10萬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于6月3日起介紹申請,東莞市公安局公布了基金墊付和一次性困難救助具體實施操作的有關規定。下面,交通法律咨詢小編以及工傷法律咨詢小編聯合整理法律問題咨詢后為您詳細介紹。
今年6月3日開始,“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下簡稱“基金”)正式接受申請。上周五,東莞市公安局公布了基金墊付和一次性困難救助具體實施操作的有關規定。對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搶救費用,以及對經濟困難的家庭給予一次性困難救助的具體救助范圍及辦理流程做出規定,受害人申請基金將更清楚明了。
逃逸案搶救費用自案發之日起可以申請
按照規定,三種情況可用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1)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2)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3)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致人受傷且機動車肇事后逃逸未偵破的道路交通事故,傷者的搶救費用由基金墊付,搶救費用自案發之日起可以申請。致人受傷且機動車肇事后逃逸至傷者出院仍未偵破的道路交通事故,傷者的搶救治療費用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由基金墊付,搶救治療費用自出院之日起可以申請。
致人受傷且肇事車輛仍暫扣在辦案單位,傷者經搶救治療傷愈出院,但搶救治療費用無人支付且經法院審結并終止執行的(或下達執行困難通知書),傷者的搶救治療費用由基金墊付,搶救治療費用自法院審結并終止執行或下達執行困難通知書之日起可以申請。
致人死亡且機動車肇事后逃逸未偵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喪葬費用由基金墊付,喪葬費用自鑒定部門出具尸體檢驗鑒定結論之日起可以申請。
致人死亡的逃逸未偵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無責可獲救助10萬元。
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逃逸未偵破的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及其家屬經濟困難,難以維持正常生活,且受害人為該家庭唯一生活來源的,受害人或者近親屬可以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
傷者治愈出院后,經有資格的鑒定部門鑒定為傷殘的,一次性困難救助自鑒定部門出具傷殘鑒定結論之日起可以申請。逃逸致人傷殘案件中,受害人無責的,被定為一級傷殘的可獲救助10萬元、二級傷殘獲救助9萬元……十級傷殘獲救助1萬元。
在受害人承擔次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中,救助基金對非機動車與行人的賠償比機動車受害人更多。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擔次要責任的,按無責標準的80%計算救助標準。在機動車與機動車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擔次要責任的,按無責標準的70%計算救助標準。
致人死亡的逃逸未偵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無責的,死者可獲一次性困難救助10萬元;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擔次要責任的,死者可獲一次性困難救助8萬元;在機動車與機動車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擔次要責任的,死者可獲一次性困難救助7萬元。
經鑒定達到重傷但達不到傷殘的,其一次性困難救助標準按照十級傷殘的救助標準進行救助,一次性困難救助自鑒定部門出具重傷鑒定結論之日起可以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自案發之日起3個月后可以申請。
每個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一次性救助不得超過人民幣10萬元,救助費用確需超出10萬元的,應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聯席會議批準。
交警大隊可代申請搶救喪葬費用墊付
喪葬、搶救費用及一次性困難救助,可由傷者、死傷者家屬或其代理人向辦案單位即交警大隊提出申請。搶救、喪葬費用墊付申請中,受害者無行為能力或其他情況沒有及時申請,但辦案單位認為受害者符合救助條件的,由辦案單位告知受害者家屬申請;無法聯系家屬的,由辦案單位代為申請。
辦案單位受理窗口審查申請資料,并審核蓋章后,在2個工作日內將墊付申請書、相關證明材料,連同案卷呈送基金辦公室審批。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的證明材料,還必須到戶籍所在地公證處公證。
基金辦公室審核后,符合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送達同意墊付通知書或者同意給予一次性困難救助告知書,不符合條件的送達不同意墊付通知書或不同意給予一次性困難救助告知書。
工傷保險范疇不予一次性困難救助
具體實施規定還補充,肇事車輛有購買保險、駕駛人未逃逸,車主、駕駛人、保險公司未履行墊付、賠償義務的,不屬于墊付范疇的,基金不予以救助,按照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基金只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在東莞市行政區域內產生的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對于受害人屬工傷社會保障范圍的,基金不予以一次性困難救助。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已墊付的救助基金應當予以追償。經法院審結并終止執行(或下達執行困難通知書的),事故責任人確實沒有賠償能力的,由基金向市公安局提出核銷申請,市公安局應當召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審核同意后核銷。核銷后,基金仍保留追償的權利,追償時間為2年。墊付資金在核銷后重新追回的,歸入基金專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