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會受到什么樣的法律處罰呢

導讀:
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那么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會受到什么樣的法律處罰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關于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會受到什么樣的法律處罰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會受到什么樣的法律處罰呢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只有發生交通事故,并且存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那么,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有沒有數量上的要求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注:事故責任由交警大隊根據事故情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認定)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因此,只有滿足上述要求才會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延伸閱讀: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體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首先,在主體上,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其次,在主觀方面,本罪主觀方面的要求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交通肇事罪只能由過失造成,如果主觀上是故意,那就涉嫌故意傷害甚至是故意殺人了。再次,在客體上,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最后,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后會受到什么樣的法律處罰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條文我們可以看到交通肇事罪中因情節不同而量刑不同,有一般的構罪處罰,即一般情節,有“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情節,分別列明了三種情形下的刑事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應當注意的是,此處規定的死亡結果的出現僅限于過失。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此外,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三、一般自首的認定
只要當場報警就能認定為自首了嗎?
根據刑法67條第一款關于自首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因此,發生交通肇事后如要成立自首,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動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那么,何謂自動投案呢?對于自動投案需表現出肇事者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認定為自動投案:1、交通肇事后主動報案,報案方式包括撥打110或到公安機關投案,且當司法人員詢問時如實交代自己的行為;2、明知他人報案仍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3、在公安機關尚未確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傷或為了將傷者送醫救治,而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事后如實供述的;5、并非出于自己的主觀意愿,而是經親朋好友規勸后陪同投案,并如實供述的;6、公安、檢察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7、因特定違法行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勞動教養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內,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幾種行為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1、肇事者先投案交待罪行,而后又潛逃的;2、肇事后被群眾扭送歸案的;3、被公安機關逮捕歸案的;4、肇事后,在公安機關追捕過程中走投無路放棄逃跑當場被捕的;5、經司法機關采用強制措施等其他被動歸案的。
何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交通肇事者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則仍應認定為自首。交通肇事者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更正、補充某些事實的,應當允許,仍視為自首。
(延伸閱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這是交通肇事后肇事司機所應履行的義務及來源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