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合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有哪些

導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三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那么不適合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三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關于不適合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適合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三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對于交通事故簡易程序中還存在疑問,可以找個專業的法律界認識來幫助你解決,本網上面就有許多律師可幫助到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