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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時未滿十六周歲,可以索要誤工費嗎

郭銘芝律師2022.02.03154人閱讀
導讀:

本案中,黃某取得這種收入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即是合法的。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付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黃某承擔次要責任。黃某經鑒定構成傷殘九級。黃某在事故發生時,差6個月滿16周歲。后黃某訴至法院,要求付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相關損失。一種意見認為,車禍時未滿16周歲,索要誤工費不能被支持。從勞動法角度來講,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確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為他們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但是法律并不禁止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通過勞作的形式獲得報酬。那么車禍時未滿十六周歲,可以索要誤工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中,黃某取得這種收入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即是合法的。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付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黃某承擔次要責任。黃某經鑒定構成傷殘九級。黃某在事故發生時,差6個月滿16周歲。后黃某訴至法院,要求付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相關損失。一種意見認為,車禍時未滿16周歲,索要誤工費不能被支持。從勞動法角度來講,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確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為他們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但是法律并不禁止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通過勞作的形式獲得報酬。關于車禍時未滿十六周歲,可以索要誤工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雖然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其在實實在在付出勞動的情形下還是具有獲得收入的權利。本案中,黃某取得這種收入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即是合法的。所以,黃某有權獲得誤工費。

【案情】

2013年7月16日,付某駕駛小型汽車與與黃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黃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付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黃某承擔次要責任。黃某經鑒定構成傷殘九級。黃某在事故發生時,差6個月滿16周歲。黃某于2013年2月一直在某公司上班,經計算,黃某實際誤工5個月。后黃某訴至法院,要求付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相關損失。

【分歧】

車禍時未滿十六周歲,索要誤工費能否被支持?

一種意見認為,車禍時未滿16周歲,索要誤工費不能被支持。《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法律禁止用人單位與其建立勞動關系,也就不存在誤工一說,更不可能有誤工費。

另一種意見認為,車禍時未滿16周歲,索要誤工費應當被支持。

【評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民事賠償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最主要也是最常見承擔方式,賠償的標準一般以產生的實際損失為準,其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簡稱喪失可得利益。因為權利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法律是不保護非法利益的,所以這里的可得利益應該是權利人能合法獲得的利益。所謂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誤工費就是這種實際損失中的間接損失,即喪失的可得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既然誤工費屬于喪失的合法可得利益,那么對于本案來說,關鍵在于認定黃某的收入是否合法。

《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仔細看這兩條規定,規定強調的是禁止用人單位、任何組織和個人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的對象是“用人單位、任何組織和個人”而非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這種立法的本意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對用人單位作出一定的限制。

從勞動法角度來講,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確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為他們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但是法律并不禁止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通過勞作的形式獲得報酬。退一步講,即使法律禁止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通過勞作的形式獲得報酬,但如果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已付出勞動用工單位就能以此為由拒付報酬嗎?這顯然這是不成立的,只要付出了勞動就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立法本意下,未成年人就更應該具有獲得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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