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有關的法律法規

導讀:
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有關的法律法規1、關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國家賠償法》對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這既體現了人身損害賠償計算的歷史連續性,也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一致。那么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有關的法律法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有關的法律法規1、關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國家賠償法》對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這既體現了人身損害賠償計算的歷史連續性,也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一致。關于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有關的法律法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有關的法律法規1、關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國家賠償法》對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采取定型化賠償模式,即賠償數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客觀標準以二十年固定賠償年限計算。這一計算標準既與過去的法律法規相銜接,又不致因主觀計算導致貧富懸殊、兩極分化。按照這一計算標準,死亡賠償金比過去提高一倍多。根據2000年的統計,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8493.5元/年,遼寧為4356.1元/年,廣東為8016.9元/年,四川為4855.8元/年,甘肅為4126.5元/年,全國平均為4988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計算的全額死亡賠償費為:北京84935元,遼寧43561元,廣東80169元,四川48558元,甘肅41265元,全國平均49980元。同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為10350元/年,遼寧為5358元/年,廣東為9762元/年,四川為5894元/年,甘肅為4916元/年,全國平均為6280元/年,按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全額死亡賠償費分別為:北京207000元,遼寧107060元,廣東195240元,四川117880元,甘肅98320元,全國平均為125600元。《解釋》的計算方法比《辦法》提高一倍多。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2、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期限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之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期限上,《道路交通處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是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而《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是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這既體現了人身損害賠償計算的歷史連續性,也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一致。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將遞減的年齡起點定為60歲,主要根據是國家統計局的咨詢意見。國家統計局的專家介紹,平均壽命在統計學上是一個動態概念而非靜態概念。平均壽命70歲,是指0歲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而50、60歲乃至70歲仍尚生存的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當然就不一定是70歲。根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資料計算,60、70、75歲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分別為78.36、81.39和83.69歲。國家統計局的專家據此建議,將賠償期限遞減的起點調整為60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以與統計結果相一致。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采納了這一意見。還有,對死亡賠償金原先理論上和司法解釋上認為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性質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但是,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有關條文明確地將死亡賠償金認定為對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認為其性質上是物質損害賠償金,不屬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很明顯兩個司法解釋在死亡賠償金性質的認定上相互抵觸,雖然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將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中的死亡賠償金的規定視為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在操作中以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為準,使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該項規定歸于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