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可以要到孩子嗎

導讀:
女方起訴離婚可以要到孩子嗎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對于如何界定“雙方的具體情況”則要會同個案的情況予以綜合仔細的考量但總的原則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非撫養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而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非撫養方應另行起訴。那么女方起訴離婚可以要到孩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女方起訴離婚可以要到孩子嗎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對于如何界定“雙方的具體情況”則要會同個案的情況予以綜合仔細的考量但總的原則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非撫養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而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非撫養方應另行起訴。關于女方起訴離婚可以要到孩子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女方起訴離婚可以要到孩子嗎
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對于如何界定“雙方的具體情況”則要會同個案的情況予以綜合仔細的考量但總的原則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p>
再次根據意見第3條之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p>
最后根據意見第4條和第5條之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p>
綜上所述子女撫養問題應根據其三個年齡階段區分處理總結如下
一離婚時子女不足兩周歲的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愿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二子女在兩周歲以上而不滿十周歲時法院應同等地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成長。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賭博吸毒偷竊等惡習或惡行的則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自然不適宜與之一起生活。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么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四特別補充說明一下子女撫養關系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系。非撫養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而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非撫養方應另行起訴。出現如下情況時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系之訴(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