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財產有訴訟時效嗎

導讀:
一協議離婚財產有沒有訴訟時效協議離婚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有爭議的如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適用的訴訟時效為1年。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并未說明適用于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后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為夫妻登記離婚后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那么協議離婚財產有訴訟時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協議離婚財產有沒有訴訟時效協議離婚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有爭議的如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適用的訴訟時效為1年。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并未說明適用于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后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為夫妻登記離婚后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關于協議離婚財產有訴訟時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協議離婚財產有沒有訴訟時效
協議離婚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有爭議的如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適用的訴訟時效為1年。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其法律依據有兩點
(1)司法解釋二于2004年4月1日實施司法解釋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司法解釋二的第二十九條規定本解釋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因此當司法解釋二和司法解釋一有沖突的應以司法解釋二為準
(2)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對“協議離婚”進行了特別規定。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并未說明適用于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因此在“協議離婚”糾紛中適用法律上應當以“協議離婚”有特別規定的司法解釋二為準。
二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在處理之前應當作出如下理解
1對“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范圍不宜作狹義理解。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拘束力但其財產部分并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未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對此協議仍可以審查不能將雙方在協議中的約定絕對化如果發現協議中有違法之處(如雙方約定將他人財產或某淫穢物品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變更撤銷甚至追繳。現乙之訴訟標的雖有兩項在協議中已作約定但后來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又就此財產發生爭議的此財產仍應視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人民法院應按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進行審理。
2將“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定義為離婚協議中未作過處理的財產無法律依據。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除此無其他更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雖有人主張此財產定義為協議之外的財產這只是一種認識問題其實并無明確的法理依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所有財產的爭議仍然享有訴權。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子女撫養部分僅體現協議雙方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此不予審查或僅作浮淺之形式審查故該部分未得國家公權力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應享有訴權至于實體上能否勝訴則另當別論。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后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為夫妻登記離婚后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三離婚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簽訂離婚協議當事人雙方應當在協議中明確自愿離婚的意愿而且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
離婚協議書應包括的內容為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