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原告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導讀:
起訴離婚原告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一)仔細審閱提交訴訟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煩的發(fā)生。根據有關要求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立案時應該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訴狀結婚證書身份證財產清單。因此立案之前核對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出現(xiàn)被告兩個以上的住址的情況應當引起注意。而對于法院來說因為可以根據審理的財產數額責令原告補交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可以通過這種救濟途徑收取應當收取的費用。立案后要注意記住自己的案號并詢問立案人員何時案件可以轉到民庭或哪個法庭而后及時與法庭審判人員聯(lián)系案件進度事宜。那么起訴離婚原告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起訴離婚原告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一)仔細審閱提交訴訟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煩的發(fā)生。根據有關要求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立案時應該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訴狀結婚證書身份證財產清單。因此立案之前核對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出現(xiàn)被告兩個以上的住址的情況應當引起注意。而對于法院來說因為可以根據審理的財產數額責令原告補交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可以通過這種救濟途徑收取應當收取的費用。立案后要注意記住自己的案號并詢問立案人員何時案件可以轉到民庭或哪個法庭而后及時與法庭審判人員聯(lián)系案件進度事宜。關于起訴離婚原告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起訴離婚原告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一)仔細審閱提交訴訟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煩的發(fā)生。
1避免被告二個住所地的情況出現(xiàn)。
根據有關要求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立案時應該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訴狀結婚證書身份證財產清單。應該注意的是在提起訴訟之前應核對雙方現(xiàn)在的住址是否與戶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特別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現(xiàn)兩個或以上的住址否則有的法院會讓當事人提供被告現(xiàn)住所地的證據一般是現(xiàn)住所在居委會的證明這是非常麻煩的當天立不上案不說還要去被告居委會開證明費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對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出現(xiàn)被告兩個以上的住址的情況應當引起注意。
2規(guī)范書寫起訴狀。對起訴狀的書寫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這里注意寫明原被告住址的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聯(lián)系電話手機以方便法院與當事人聯(lián)系。
(二)關于提交財產清單的問題。
因為離婚糾紛財產爭議一并處理加之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費用的因此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黃律師還是建議當事人盡量少列財產數額先少預交訴訟費用這不是惡意避免向法院交費而是因為起訴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xié)商致協(xié)議離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協(xié)商一致要撤訴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損失”就會越大。而對于法院來說因為可以根據審理的財產數額責令原告補交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可以通過這種救濟途徑收取應當收取的費用。
(三)關于立案前后時間段的把握。
立案后要注意記住自己的案號并詢問立案人員何時案件可以轉到民庭或哪個法庭而后及時與法庭審判人員聯(lián)系案件進度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內可以轉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打電話查詢案件承辦人員是可以查到的。
(四)關于附帶申請調查取證文書的問題。
由于法律法規(guī)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有些特定的證據如銀行存款情況股票帳號情況等當事人不能在訴前調查只能委托法院調查或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但如果對方一知道原告訴至法院很可能就會立即將資金轉移因此建議原告直接在訴狀中附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或調查令申請書并注明先查詢再送達的理由不至于“打草驚蛇”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查詢賬上仍有大量資金考慮采取財產保全以求主動。
起訴離婚應提供哪些證據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xiàn)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yǎng)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xiàn)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