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才知曉對方有過錯能獲得賠償嗎

導讀:
劉某氣憤之余找到楊某理論要求楊某承擔賠償責任楊某認可其在離婚前已有了外遇但不同意給劉某賠償。劉某無奈之下于2014年4月份向法院起訴要求楊某承擔離婚過錯賠償責任。離婚時劉某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并在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承擔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楊某過錯在先劉某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該案中劉某起訴時未超過一年所以劉某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就本案而言劉某在和楊某協(xié)議離婚時并不知道楊某在離婚前和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實因此即使她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也不會支持。那么離婚后才知曉對方有過錯能獲得賠償嗎。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某氣憤之余找到楊某理論要求楊某承擔賠償責任楊某認可其在離婚前已有了外遇但不同意給劉某賠償。劉某無奈之下于2014年4月份向法院起訴要求楊某承擔離婚過錯賠償責任。離婚時劉某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并在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承擔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楊某過錯在先劉某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該案中劉某起訴時未超過一年所以劉某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就本案而言劉某在和楊某協(xié)議離婚時并不知道楊某在離婚前和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實因此即使她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也不會支持。關于離婚后才知曉對方有過錯能獲得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某(女)和楊某(男)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于2008年10月登記結婚并于2009年10月份生育一男孩。但隨著時間推移雙方因家庭瑣事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特別是楊某晚上經(jīng)常喝酒且夜不歸宿所發(fā)工資每月所剩無幾。夫妻矛盾逐漸加深最終雙方于2013年8月份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并就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等問題達成了協(xié)議。2014年3月份劉某在一次朋友聚會上得知楊某在離婚前就有了外遇并且經(jīng)常同居生活現(xiàn)在更明正言順的生活在一起了。劉某氣憤之余找到楊某理論要求楊某承擔賠償責任楊某認可其在離婚前已有了外遇但不同意給劉某賠償。劉某無奈之下于2014年4月份向法院起訴要求楊某承擔離婚過錯賠償責任。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該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因為楊某在離婚之前就與其他女性同居生活其過錯非常明顯楊某對此也予以承認。離婚時劉某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并在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承擔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楊某過錯在先劉某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劉某起訴符合該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也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已經(jīng)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該案中劉某起訴時未超過一年所以劉某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了一個限制條件就是對方不僅要有此類過錯存在同時還必須是因此類過錯導致離婚在這種情況下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當事人在離婚時不知道存在這些過錯而與之離婚的話那么就不能認定這些過錯是導致離婚的直接原因。因此離婚時就知道對方存在這些過錯是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前提。就本案而言劉某在和楊某協(xié)議離婚時并不知道楊某在離婚前和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實因此即使她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也不會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