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導讀:
分居協議離婚的程序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分居訴訟離婚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那么分居離婚的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居協議離婚的程序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分居訴訟離婚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于分居離婚的程序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居協議離婚的程序
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后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十分便捷。
分居訴訟離婚的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然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就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須經過下面三個程序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