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離婚的法律知識

導讀: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二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女方在懷孕期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么這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懷孕期間如何離婚請參照以下協議離婚的程序1申請。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那么懷孕期間離婚的法律知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二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女方在懷孕期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么這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懷孕期間如何離婚請參照以下協議離婚的程序1申請。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關于懷孕期間離婚的法律知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懷孕期間離婚的法律知識
一懷孕期間能否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本意應理解為男方和女方雙方行為而發生的懷孕分娩不應包括女方和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導致的懷孕分娩的情況否則對男方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分娩存在嚴重過錯也是對男方感情的嚴重傷害在此情況下再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既不人道也容易導致矛盾的激化而且與法律保護婦女的本意相違背所以應賦予男方起訴離婚的權利。
因此女方懷孕期間能否離婚需依實際情況而定。
二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的效力
女方在懷孕期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么這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上文提到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如果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提出離婚那么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一般是無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是法院認為男方提出的請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離婚的雙方簽訂的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也具有效力。
三懷孕期間如何離婚
如果懷孕期間女方要求離婚或者因女方與他人通奸導致懷孕男方提出離婚的男女雙方可以相互協商直到雙方都自愿離婚并對財產分割無異議時就可以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來實現在懷孕期間離婚的目的。懷孕期間如何離婚請參照以下協議離婚的程序
1申請。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四懷孕期間離婚孩子撫養問題怎么解決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18周歲以上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此條款規定胎兒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婚姻法沒有關于胎兒權益保護的特殊規定。因此待胎兒出生后雙方可以另行解決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胎兒出世后的撫養問題依照婚姻法關于離婚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即“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