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導讀:
涉外婚姻的離婚程序是怎樣的涉外離婚如果由我國法院審理在審理程序上與普通案件的審理大同小異這里僅就其不同之處作一介紹。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那么涉外婚姻的離婚程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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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涉外離婚如果由我國法院審理在審理程序上與普通案件的審理大同小異這里僅就其不同之處作一介紹。
1協議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法院管轄。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送達。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4期間。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5證據。
在我國法院審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