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離婚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

導讀:
2010年2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胡先生支付離婚款5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離婚協議合法有效被告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但被告未能證明已支付補償款5萬元給原告故對被告的辯稱法院不予采信最終判決被告支付離婚協議書約定的5萬元財產分割款給原告李女士。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離婚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那么怎樣的離婚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0年2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胡先生支付離婚款5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離婚協議合法有效被告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但被告未能證明已支付補償款5萬元給原告故對被告的辯稱法院不予采信最終判決被告支付離婚協議書約定的5萬元財產分割款給原告李女士。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離婚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關于怎樣的離婚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女士與胡先生于2009年9月在鶴山市民政局辦理離婚雙方在民法典里約定夫妻婚后共同財產位于鶴山市沙坪鎮某小區房屋一套(價值10萬元)產權歸胡先生所有胡先生補償該房屋一半價值折價5萬元給李女士。2010年2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胡先生支付離婚款5萬元。胡先生辯稱該5萬元款項已支付給李女士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離婚協議合法有效被告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但被告未能證明已支付補償款5萬元給原告故對被告的辯稱法院不予采信最終判決被告支付離婚協議書約定的5萬元財產分割款給原告李女士。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離婚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的規定被告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但因被告未能舉證故其主張得不到法院支持被告應依協議約定支付5萬元給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