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能在離婚前生效嗎

導讀:
因王濤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對上述財物予以確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隨后王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離婚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婚姻關系終止前雙方所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脫離婚姻關系解除這一前提而獨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關系消滅后才生效。所以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一方當事人不能將該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根據。王濤與徐琳離婚訴訟前自行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對徐琳要求王濤離婚時一次性給付其16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那么離婚協議書能在離婚前生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王濤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對上述財物予以確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隨后王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離婚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婚姻關系終止前雙方所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脫離婚姻關系解除這一前提而獨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關系消滅后才生效。所以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一方當事人不能將該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根據。王濤與徐琳離婚訴訟前自行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對徐琳要求王濤離婚時一次性給付其16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離婚協議書能在離婚前生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1年12月7日王濤徐琳登記結婚。2002年12月5日育有一子王安。之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后因徐琳懷疑王濤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2008年7月16日王濤徐琳商議協議離婚并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其內容是王濤將住房出售出售后給付徐琳16萬元徐琳收到錢后與葉濤辦理離婚手續。協議簽訂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當月雙方分居。
王濤徐琳雙方均系南昌某單位職工徐琳每月工資總收入2200元左右。位于南昌市某小區一棟住房及房內熱水器沙發床餐桌等家具系王濤婚前財產彩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為徐琳婚前財產。庭審中徐琳稱夫妻共同財產現有摩托車1輛水泵1個手機2部地板等。王濤認可上述財物但表示其中的摩托車1輛系父母為自己所購買水泵父母出了1000元。因王濤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對上述財物予以確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隨后王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離婚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但徐琳表示與王濤之前簽的離婚協議中的16萬元王濤未能一次性給付請求法院判決其支付這筆款項。
王濤徐琳婚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后因徐琳懷疑王濤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法院對王濤要求與徐琳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婚姻關系終止前雙方所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脫離婚姻關系解除這一前提而獨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關系消滅后才生效。所以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一方當事人不能將該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根據。王濤與徐琳離婚訴訟前自行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對徐琳要求王濤離婚時一次性給付其16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準予王濤與徐琳離婚雙方之子王安由王濤撫育徐琳于本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30日前給付子女撫育費300元至其年滿18周歲止徐琳每月探望兒子王安2次王濤應予以協助位于南昌市某小區一套住房及房內熱水器沙發床餐桌等家具是王濤婚前財產歸王濤所有彩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系徐琳婚前財產歸徐琳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