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有什么區別

導讀: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又稱雙方自愿離婚即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是雙方自愿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夫妻雙方的財產處理達成一致。協議離婚的程序是雙方共同到發給自己結婚證的部門去辦理離婚手續簽好離婚協議發給離婚證。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在協議離婚無法進行情況下的做法。感情破裂則判決離婚感情沒有破裂則判決不準離婚。訴訟離婚的程序是男女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離婚中當事人經常有的一個錯誤認識是只要我不同意離婚法院就會判決不準離婚。那么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又稱雙方自愿離婚即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是雙方自愿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夫妻雙方的財產處理達成一致。協議離婚的程序是雙方共同到發給自己結婚證的部門去辦理離婚手續簽好離婚協議發給離婚證。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在協議離婚無法進行情況下的做法。感情破裂則判決離婚感情沒有破裂則判決不準離婚。訴訟離婚的程序是男女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離婚中當事人經常有的一個錯誤認識是只要我不同意離婚法院就會判決不準離婚。關于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是指一男一女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權利和義務借以發生的法律依據。離婚是婚姻關系終止的一種方式(配偶的死亡是婚姻關系終止的另一種方式)是配偶生存期間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手段離婚的結果不僅直接涉及到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而且關系到子女和財產問題對家庭和親屬關系也產生一定的影響。夫妻之間如果沒有了感情生活在一起當然是一種痛苦。離婚雖然是無奈之舉但離婚也不失為一種解脫不幸婚姻的方法。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各有不同也相互聯系。在實際生活中一部分人認為男女雙方只要長時間不在一起生活就自然而然的離婚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結婚是需要登記部門登記的而離婚同樣需要依法辦理手續。產生這種錯誤觀念的原因在于其混淆了結婚與同居這兩個概念的含義。結婚是指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二人可能同居也可能沒有同居而男女二人同居既可能是領取了結婚證的同居也可能是沒有領取結婚證而雙方自愿在一起的生活。如果是沒有領取結婚證而同居雙方不想在一起生活了只是解除同居關系涉及不到離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同居但未登記而又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另說)。下面律師就離婚的兩種方式作一個簡單的說明。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又稱雙方自愿離婚即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定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是雙方自愿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夫妻雙方的財產(包括債務)處理達成一致。協議離婚的程序是雙方共同到發給自己結婚證的部門去辦理離婚手續簽好離婚協議發給離婚證。協議離婚的特點是離婚快速效率高簡便易行成本低。但問題是相當多數的人在離婚問題上已經鬧的不可開交矛盾重重根本不能達成離婚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想離婚只有通過訴訟離婚別無他法。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在協議離婚無法進行情況下的做法。其實質是一方不愿意離婚子女撫養不能達成一致財產(債務)處理不能達成一致。以上三點只要有一點存在就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關于訴訟離婚本文只就離婚做一分析而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另有表述。
在訴訟離婚中離婚的實質條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感情破裂則判決離婚感情沒有破裂則判決不準離婚。感情是否破裂屬于一個抽象的概念普通人并不好理解這一概念的含義。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里需要提醒的是法院審理離婚并不以過錯為標準而以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與此同時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需要考慮的原則包括婚姻自由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等等。
訴訟離婚的程序是
男女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起訴時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當事人身份證明(戶口本身份證等)財產目錄等相關證據。在起訴狀中當事人需要明確自己的訴訟請求即要求離婚子女由誰撫養及撫養費的支付財產如何處理等。當事人還需要將自己訴訟請求的事實與理由講清。
訴訟離婚的特點是
麻煩時間長結果不確定需要耗費較多的精力和財力。以上特點會與對方的抵觸反抗反對程度成正比即對方的抵觸反抗反對程度越高難度越大。
在訴訟離婚中當事人經常有的一個錯誤認識是只要我不同意離婚法院就會判決不準離婚。實際上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即使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要求離婚的一方不與對方在一起生活過一段時間后再起訴離婚法院必然判決離婚。
訴訟離婚的實質條件是
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感情破裂則判決離婚感情沒有破裂則判決不準離婚。感情是否破裂屬于一個抽象的概念普通人并不好理解這一概念的含義。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里需要提醒的是法院審理離婚并不以過錯為標準而以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與此同時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需要考慮的原則包括婚姻自由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等等。
在訴訟離婚中當事人還需要注意兩點
其一現役軍人的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其二一定時期內對男方要求離婚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訴訟離婚要先經過調解嗎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
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后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