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子女由誰撫養?

導讀: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那么離婚時,子女由誰撫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關于離婚時,子女由誰撫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母離婚后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于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離婚案件主要涉及到三個方面一為解除婚姻關系二為財產分割三為子女撫養在每個案子中每個方面均有當事人自己的期待值為了使當事人的期待值能夠達最大化請重視離婚相關證據的保留。離婚與結婚一樣均是人生中的較為重要的里程碑為了彼此建立起來的感情家庭子女及事業能夠更好的發展希望當事人慎重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