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導讀: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橐龅怯洐C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如果查明離婚并非出自于雙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那么自愿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橐龅怯洐C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如果查明離婚并非出自于雙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關于自愿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是依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
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程序三個環節
1申請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婚姻法中關于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為能力。如果發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為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于雙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爾爭執一時氣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騙或者脅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雙方為了達到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虛偽離婚等。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包括子女歸哪一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是否合理撫養費給付辦法是否妥當雙方協議的內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否合理雙方對個人財產有無糾葛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那么今后如何清償。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
3登記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后環節?;橐龅怯洐C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如果查明離婚并非出自于雙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離婚訴訟
離婚訴訟案件及離婚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后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法庭調查完結之后是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