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財產怎么清查

導讀:
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如何清查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調查首先要知道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當事人調查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那么法院判決離婚財產怎么清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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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如何清查
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調查首先要知道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當事人調查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