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共有應滿足哪些條件

導讀:
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共有應滿足哪些條件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共有應滿足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共有應滿足哪些條件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關于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共有應滿足哪些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共有應滿足哪些條件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一是債務應當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二是債務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
相反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