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異地起訴離婚需要多久才能判決

導讀:
一夫妻在異地起訴離婚需要多久才能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離婚。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況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二是被勞動教養的人三是被監禁的人。那么夫妻在異地起訴離婚需要多久才能判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在異地起訴離婚需要多久才能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離婚。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況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二是被勞動教養的人三是被監禁的人。關于夫妻在異地起訴離婚需要多久才能判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在異地起訴離婚需要多久才能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因此通過訴訟離婚的案件審理時間如下
(1)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說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離婚官司可以有一審二審還可能有發回重審的時候所以在不同的階段判決的期限都是不同的。
二異地離婚手續怎么辦
1協議離婚。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離婚。
2訴訟離婚。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離婚或愿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方面未達成協議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規定可區分不同情況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由要求離婚的一方向不愿意離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況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二是被勞動教養的人三是被監禁的人。
(3)按照意見第11條的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如果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此外根據意見第1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起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證件1雙方的結婚證2離婚訴狀及其附件3與案件有關的證據4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或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