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有什么規定

導讀:
對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有什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對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有什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對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有什么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有什么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很多人以為會由部隊的內部法院處理即認為是由軍事法院審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無論一方還是雙方是軍人都是由地方法院來審理的軍事法院是無權處理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