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損害賠償的區別有什么

導讀:
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損害賠償的區別1侵害主體的特定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能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對于不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處理。如在戀愛期間所發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后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而離婚侵權行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侵權行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那么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損害賠償的區別有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損害賠償的區別1侵害主體的特定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能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對于不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處理。如在戀愛期間所發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后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而離婚侵權行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侵權行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關于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損害賠償的區別有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損害賠償的區別
1侵害主體的特定性。一般侵權的主體(即加害人)范圍較廣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而離婚損害賠償的侵權主體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配偶一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能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同時這里所說的配偶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關系的配偶也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如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其同居期間一方造成另一方損害的(如暴力致人傷害)則應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對于不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處理。如在戀愛期間所發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后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如果因侵權造成損害需要賠償的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
2侵害行為的特定性。一般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很廣可以包括一切作為和不作為。而離婚侵權行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侵權行為。
3被害主體的特定性。一般侵權的被害主體范圍很廣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對象和損害結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既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質損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權行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