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離婚訴訟代理都有哪些規定以及制約

導讀:
委托訴訟代理人在當事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這是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原因之一也是法律上確定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原因之一。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當事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以便審判人員正確判斷是非曲直也便于審判人員進行調解工作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該條規定既是對離婚案件訴訟代理權的一種限制也體現了法院一貫的對處理離婚案件的慎重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那么對離婚訴訟代理都有哪些規定以及制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委托訴訟代理人在當事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這是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原因之一也是法律上確定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原因之一。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當事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以便審判人員正確判斷是非曲直也便于審判人員進行調解工作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該條規定既是對離婚案件訴訟代理權的一種限制也體現了法院一貫的對處理離婚案件的慎重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關于對離婚訴訟代理都有哪些規定以及制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委托訴訟代理人在當事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委托了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實施訴訟行為的當事人本人可以不用親自出庭參加訴訟。這是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原因之一也是法律上確定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原因之一。
但是鑒于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系具有與其他一般案件不同的特點那么反映在訴訟程序上也自然有特別規定。比如調解是處理離婚案件的法定程序。審理離婚案件的核心問題是確認雙方是否已經具備解除的條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判斷是否應當離婚的唯一標準是雙方感情是否徹底破裂。但是“夫妻感情”變化微妙雙方感情是否徹底破裂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破裂與否的事實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委托訴訟代理人所能表達和決定的。即使是有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也不能對“離與不離”問題表態。
在“離與不離”的問題上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做出決定。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當事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以便審判人員正確判斷是非曲直也便于審判人員進行調解工作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就算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無法出庭那么其法定訴訟代理人也應當出庭。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比如當事人出國在外身患重病在特殊崗位等等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寫明自己對婚姻關系和等問題的意見。該條規定既是對離婚案件訴訟代理權的一種限制也體現了法院一貫的對處理離婚案件的慎重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