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離婚一定會叛離嗎

導讀:
筆者認為此類“公告離婚”應該稱之為“適用公告程序離婚”其條件與其他案件沒有什么區別公告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之一。存在的第一個問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那么公告離婚一定會叛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筆者認為此類“公告離婚”應該稱之為“適用公告程序離婚”其條件與其他案件沒有什么區別公告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之一。存在的第一個問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關于公告離婚一定會叛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告離婚一定會叛離嗎
一“公告離婚”是否都可以判離
對于“公告離婚”是否都可以判決離婚筆者認為應該分兩種情況
其一如果原告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已經下落不明滿2年且經過法院公告被告仍未出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之規定此時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其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在法院審理實踐中我們遇到最多的還是這樣的類型當事人起訴離婚時一方當事人處于下落不明狀態或其他原因人民法院無法送達法院采取公告的形式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公告期滿當事人若仍未到庭應訴法院將缺席審理案件最終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裁判。
筆者認為此類“公告離婚”應該稱之為“適用公告程序離婚”其條件與其他案件沒有什么區別公告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之一。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通過法院的庭審調查及走訪確定原被告確實感情已經破裂或者原告有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那么法院可以判決原被告離婚。如果公告是因為通過其他途徑無法找到被告原被告分居時間短暫原告亦無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那么法院可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二“公告離婚”如何處理子女撫養問題
在實踐中主要存在兩個問題。存在的第一個問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原告本人經常在外打工孩子基本都跟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在離婚時被告父母堅持不讓撫原告養孩子。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讓原告與被告父母進行協商如果原告同意孩子可以由被告撫養在被告出現之前可以由被告父母代為行使監護權如果協商無果法院只能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孩子已經年滿十周歲“公告離婚”時是否應該征求孩子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征求孩子意見尊重孩子的選擇如果孩子愿意隨被告生活可以判決孩子由被告撫養在被告出現之前原告代為監護。另一種觀點認為無需征求孩子意見直接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公告離婚”屬于特殊案件雖然孩子已經年滿十周歲但因被告下落不明孩子對父母離婚后自己由誰撫養已經沒有了選擇只能由原告撫養。原告在被告出現前代為監護的說法與法律規定不相符父母是孩子必然的監護人自然不存在代為監護之說。可行的辦法是在被告出現后如果被告對孩子的監護有異議或是孩子仍然愿意和被告生活可以另行提起變更撫養關系之訴。
存在的第二個問題是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是否應該支付撫養費。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下落不明如果判決被告支付撫養費今后執行起來很不現實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婚姻法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應該支付撫養費。筆者認為如果原告主張孩子自己撫養并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在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的情況下仍需判決被告支付撫養費。在具體操作中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9條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三“公告離婚”如何保障被告合法權益
“公告離婚”存在一定的弊端如原告在起訴離婚時可能存在故意隱瞞被告去向在訴訟中編造債務隱瞞債權和財產等情況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據此筆者認為
1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除了要求原告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據外還應該規范適用公告送達方式盡可能的讓受送達人知道被起訴的信息。由于大量的流動人口多是外出務工人員其所從事不同工作環境或者其所同社會接觸面狹窄等原因使其很難從報紙上得知道送達信息盡可能的同時適用多種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除了采取在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還應該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如有必要還應該走訪被告的其他家屬和親屬盡可能用多種方式使將信息傳遞給被告。
2適用公告程序離婚案件存在大量實事難以查清的問題。對于債務問題如果原告提出有債務在其證據不是確實充分的情況下還是不應該支持為好對于原告提出分割的共同財產中由于“公告離婚”案件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場對于財產的認定一般不易區分由此帶來財產分割的困難財產無法分割又帶來對第三人(一般為債權人或債務人)子女的侵害所以在案件中還是不予分割比較妥當但可指定由原告方代管同時配以財產登記制度限制原告方對財產處理的濫用權利以避免事后糾紛的發生。在被告出現后雙方仍然可以提起婚后析產之訴。
每一種法律規范的制定都有其在實踐的積極意義代表的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實際操作中會產生一定的弊端法官是法律的實施者我們要做的就是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總結為我國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實踐經驗和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