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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娘家可以要回陪嫁物品嗎

姚平律師2022.01.31619人閱讀
導讀:

2013年4月小靜(化名)與小濤(化名)登記結婚不久小靜父親從銀行取出10萬元交給女兒稱這是自己給女兒的陪嫁讓小兩口拿該錢買車。然而小靜執意不要在買車當天小靜為其父就10萬元購車款出具了欠條當時丈夫小濤并不在場對妻子給岳父打欠條的行為毫不知情后汽車登記在小濤名下。半年后小濤以與妻子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該起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小靜父親將女兒和女婿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償還自己10萬元購車款。雖女兒為父親出具欠條但該欠條出具時被告小濤并不在場該欠條并非建立在借貸關系的基礎上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貸合意。由此可見該轎車是原告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系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夫妻離婚娘家可以要回陪嫁物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3年4月小靜(化名)與小濤(化名)登記結婚不久小靜父親從銀行取出10萬元交給女兒稱這是自己給女兒的陪嫁讓小兩口拿該錢買車。然而小靜執意不要在買車當天小靜為其父就10萬元購車款出具了欠條當時丈夫小濤并不在場對妻子給岳父打欠條的行為毫不知情后汽車登記在小濤名下。半年后小濤以與妻子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該起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小靜父親將女兒和女婿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償還自己10萬元購車款。雖女兒為父親出具欠條但該欠條出具時被告小濤并不在場該欠條并非建立在借貸關系的基礎上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貸合意。由此可見該轎車是原告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系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夫妻離婚娘家可以要回陪嫁物品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3年4月小靜(化名)與小濤(化名)登記結婚不久小靜父親從銀行取出10萬元交給女兒稱這是自己給女兒的陪嫁讓小兩口拿該錢買車。然而小靜執意不要在買車當天小靜為其父就10萬元購車款出具了欠條當時丈夫小濤并不在場對妻子給岳父打欠條的行為毫不知情后汽車登記在小濤名下。半年后小濤以與妻子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該起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小靜父親將女兒和女婿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償還自己10萬元購車款。

分歧

給女兒結婚準備的嫁妝款在女兒離婚訴訟期間能否要回?針對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與兩被告是民間借貸關系。登記結婚后不久原告將10萬元交付給女兒且女兒為父親出具欠條一份該筆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兩被告共同償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與兩被告之間是贈與關系。原告明確表示其出資購買的轎車系為兩被告結婚準備的陪嫁從實質上講轎車應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民間借貸關系是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借貸關系的成立除了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的合意外還要有出借人實際交付借款的行為。本案中原告取出10萬元是為其女結婚購買轎車準備的嫁妝款。雖女兒為父親出具欠條但該欠條出具時被告小濤并不在場該欠條并非建立在借貸關系的基礎上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貸合意。因此原被告之間沒有形成民間借貸關系。

第二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轎車購買于兩被告辦理結婚登記之后且原告明確表示轎車作為女兒結婚的陪嫁并將車輛登記于女婿名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由此可見該轎車是原告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系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告與兩被告之間是贈與關系。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要求兩被告返還購車款10萬元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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