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舉證責任怎樣分擔,離婚案件中可提交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導讀:
民事訴訟的審理原則卻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一方不能在舉證期限內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往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離婚案件中收集證據及運用就成為當事人尤為注重的問題。離婚案件中可提交的證據種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橐霭讣奶幚磉^程中以上幾類證據是大量被運用的。這是由于當事人一般在離婚訴訟之前對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馬上面臨了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或咨詢相關律師或有經驗的朋友。那么離婚訴訟中舉證責任怎樣分擔,離婚案件中可提交的證據種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的審理原則卻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一方不能在舉證期限內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往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離婚案件中收集證據及運用就成為當事人尤為注重的問題。離婚案件中可提交的證據種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橐霭讣奶幚磉^程中以上幾類證據是大量被運用的。這是由于當事人一般在離婚訴訟之前對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馬上面臨了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或咨詢相關律師或有經驗的朋友。關于離婚訴訟中舉證責任怎樣分擔,離婚案件中可提交的證據種類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的審理原則卻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一方不能在舉證期限內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往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離婚案件中收集證據及運用就成為當事人尤為注重的問題。
離婚案件中可提交的證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婚姻案件的處理過程中以上幾類證據是大量被運用的。但是當事人對于證據的收集及其運用往往存在誤區。這是由于當事人一般在離婚訴訟之前對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馬上面臨了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或咨詢相關律師或有經驗的朋友。并且當事人在對于法律條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斷章取義只記得對自己有利的那一個條款而忽視了上下文的相關聯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個特點是受社會各種流傳的錯誤說法的影響做了很多無用功。比如社會上流傳著“誰先起訴誰吃虧”“帶孩子財產會多分”“如果對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會判離”“只要找出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一定能得到賠償”等瑕疵觀點使得自己在取證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錢辦冤枉事”的現象普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