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是否生孩子產生分歧為由,起訴離婚是否支持

導讀:
為了“生孩子”的問題夫妻倆經常發生爭吵從2014年10月起潘某便離家出走與妻子分居。2015年4月惱羞成怒的潘某更是一紙訴狀以侵犯生育權為由將妻子石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與妻子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石女士不愿意生育潘某以其未能實現生育權而要求離婚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是因侵害生育權起訴離婚的法院不予支持。當成先生再次勸解妻子考慮生孩子之事無效后他產生了離婚的想法。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成先生提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準許二人離婚。那么以是否生孩子產生分歧為由,起訴離婚是否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生孩子”的問題夫妻倆經常發生爭吵從2014年10月起潘某便離家出走與妻子分居。2015年4月惱羞成怒的潘某更是一紙訴狀以侵犯生育權為由將妻子石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與妻子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石女士不愿意生育潘某以其未能實現生育權而要求離婚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是因侵害生育權起訴離婚的法院不予支持。當成先生再次勸解妻子考慮生孩子之事無效后他產生了離婚的想法。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成先生提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準許二人離婚。關于以是否生孩子產生分歧為由,起訴離婚是否支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一妻子明確表示不愿生育丈夫提出離婚被駁回
案情簡介2008年10月現年40歲的潘某與離異單身的石女士舉行婚禮后組建了新家庭石女士帶來了第一次婚姻所生育的女兒與夫妻倆共同生活一家人一開始生活得有滋有味和和睦睦。但時過不久夫妻間的矛盾就產生了。潘某膝下無子眼看著年齡越來越大很想生育自己的子女況且父母也期望他生個孩子。隨著時間的消逝潘某要求生育孩子的欲望越來越強烈有一天終于向妻子提出生育孩子的要求卻被妻子斷然拒絕了。為了“生孩子”的問題夫妻倆經常發生爭吵從2014年10月起潘某便離家出走與妻子分居。2015年4月惱羞成怒的潘某更是一紙訴狀以侵犯生育權為由將妻子石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與妻子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石女士不愿意生育潘某以其未能實現生育權而要求離婚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是因侵害生育權起訴離婚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石女士不同意離婚且希望與丈夫和好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法院作出判決駁回潘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生育權是指生育主體享有的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據生育權受到侵害阻礙時有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把生育權利的主體限制在女性身上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這在事實上規定了男女都享有生育權。法律只規定了男性有生育權并沒有規定如何保障生育權在這里適用強制執行顯然是不合適的主動權還是掌握在女性手里男性的個人生育權本來就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生育權而且法律同時規定女性有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因此男性的生育權實質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從另一方面說如果法律通過強制措施使得男性的生育權得到了保障對女性的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是否是一個剝奪在學術上仍存在探討空間。
案例二妻子堅決做“丁克”丈夫起訴離婚獲支持
案情回放成先生是家里的獨生子因小時候曾經出過車禍腳留下了殘疾。由于殘疾程度不高并沒有影響成先生的生活和工作。2007年成先生與曹女士結婚。由于是家里的獨生子婚后成先生的父母就催促他們生孩子。于是成先生跟曹女士商量想盡快要個孩子。成先生的要求遭到曹女士的拒絕她說希望等工作穩定條件好一些再要孩子。隨后幾年里目睹自己身邊的同事同學有了孩子以后過著辛苦而單調的生活曹女士越來越羨慕那些“丁克”家庭便暗自決定不再生育子女。因此每次成先生提起此事曹女士都以各種拖辭拒絕。
2011年10月曹女士意外懷孕了興奮激動的成先生每天忙前忙后地料理家務。然而曹女士卻未與成先生商量于同年11月20日擅自去醫院做了流產手術。成先生知道后提出了嚴重的抗議。兩人為此爭執多日卻依然無果。無奈之下心灰意冷的成先生便選擇與妻子分居了。
在分居的日子里成先生雖然很思念妻子但是一想到妻子殘酷無情地打掉了他們的孩子他便由愛生恨。當成先生再次勸解妻子考慮生孩子之事無效后他產生了離婚的想法。但曹女士拒絕離婚并聲稱女人不是生孩子的機器還指責成先生思想太陳舊。
2012年3月成先生一怒之下將妻子告上法院認為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了他的生育權要求曹女士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萬元并要求法院判決與曹女士解除婚姻關系。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成先生提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準許二人離婚。
法官講法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男女公民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曹先生享有的生育權是基于人身權中的一種生命健康權而成先生所享有的生育權是身份權中的一種配偶權。當這兩種權利相沖突時應當更加關注生命健康權而非配偶權同時法律還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對于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而請求損害賠償的不能支持。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成先生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受理案件后法官就成先生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進行了調解成先生稱只要妻子同意為其生育子女就可以不離婚可是曹女士不同意生孩子稱自己理想的家庭狀態就是丁克家庭雙方對此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婚姻關系是靠夫妻雙方的感情來維系的成先生與曹女士因為生育子女的問題產生了家庭矛盾且經過法院調解雙方就此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雙方的感情破裂。法院最終判決準許成先生與曹女士離婚。
類似案情判決結果不同主要是因為法律規定在“離婚標準”認定中“感情是否破裂”的問題上除符合法律列舉的相關情況外法官結合具體案情有相當的自由裁量權類似的事情具體案情嚴重程度未必一樣。同樣程度的事兒不同社會經歷的法官的認知未必相同。從披露的案情業看前一個案件在一方堅決要另一方堅決不要且雙方已分居數月無法調和的情況下仍判決不準離婚顯得有些不妥。主張離婚的一方6個月后估計還會再起訴。
附相關法律規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明確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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