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3個月男方提出離婚法院會判離婚嗎

導讀:
結婚3個月男方提出離婚法院會判離婚嗎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是否準予解除夫妻關系的基本原則。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結婚3個月男方提出離婚法院會判離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3個月男方提出離婚法院會判離婚嗎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是否準予解除夫妻關系的基本原則。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結婚3個月男方提出離婚法院會判離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3個月男方提出離婚法院會判離婚嗎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是否準予解除夫妻關系的基本原則。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也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唯一的根本的法定標準。
也就是說起訴離婚法院不必然判決你們離婚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不是法定的可以判離的情形法院一般不會判離但是如果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的。
以下情形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起訴離婚要在哪里提起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被告在勞動教養的被告被監禁的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