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能繼承父親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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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能繼承父親遺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案例
史某稱:其母于1993年去世,留下他們姐弟和父親共同生活。1995年,父親史某與繼母胡某走到了一起。因為年紀都很大,他們就沒有領結婚證,只是宴請了一下親戚朋友。2005年其父因病去世,留下價值60萬元的房產一套,在分割遺產的時候,繼母提出,作為父親的妻子有權參與繼承該套房產。請問繼母是否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史某和胡某并未領取結婚證,因此兩人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胡某主張繼承史某的遺產于法無據。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只有同居關系的“配偶”是否享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
關于這一問題,最高法院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對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在一起生活的男女雙方,可以認定為已經形成事實婚姻關系,但是對于1994年2月1日之后才開始生活在一起,并未領取結婚證的男女雙方,如果沒有補辦結婚證,那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合法夫妻關系,而只是非法同居關系。這里,史某與胡某“結婚”的時間是在此時間之后,同時又沒有結婚證,所以兩人之間的關系只能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對于只有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如果一方死后,另一方主張以配偶的身份繼承的,比照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司法解釋(一)第5條處理,即形成同居關系并未補辦結婚證的,不享有繼承權。據此胡某沒有繼承權,但考慮到胡某沒有子女的特殊情況,出于道義的考慮,可以酌情分給她部分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