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出資額可以依法繼承嗎

導讀:
案例簡介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制定的公司章程載明:公司由高某等42名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由高某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的出資額可以依法繼承。2005年1月高某因病去世,其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達成協議,由其子一人繼承高某所持有的公司43.36%的股份。高某之子高小某遂于2006年3月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將其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法院審判: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現行《公司法》,除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外,公司的股東高某死亡后,其所享有的股權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那么股東的出資額可以依法繼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簡介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制定的公司章程載明:公司由高某等42名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由高某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的出資額可以依法繼承。2005年1月高某因病去世,其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達成協議,由其子一人繼承高某所持有的公司43.36%的股份。高某之子高小某遂于2006年3月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將其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法院審判: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現行《公司法》,除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外,公司的股東高某死亡后,其所享有的股權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關于股東的出資額可以依法繼承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股東的出資額可以依法繼承嗎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案例簡介
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制定的公司章程載明:公司由高某等42名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由高某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的出資額可以依法繼承。2005年1月高某因病去世,其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達成協議,由其子一人繼承高某所持有的公司43.36%的股份。
2005年9月,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形成公司章程修改的決議。該章程規定:股東死亡后,繼承人可以依法獲得其股份財產權益,但不當然獲得股東身份權。高某之子高小某遂于2006年3月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將其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
法院審判: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現行《公司法》,除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外,公司的股東高某死亡后,其所享有的股權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的股權,既包括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也包括非財產性權利。據此,判決被告公司應將股東名冊上記載于高某名下的43.36%股份變更記載于原告高小某名下;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上述股東變更登記事項。公司不服,以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2006年8月20日,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