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婦離婚后又同居了,算違法嗎

導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么民法典中夫婦離婚后又同居了,算違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關于民法典中夫婦離婚后又同居了,算違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夫妻離婚后又同居了,算違法嗎
對于同居我國法律并沒有相關的規定,但是夫妻離婚后仍同居,有可能會出現倆人仍然有財產混同的現象,等到真的無法維持這種關系的時候,可能會就財產的分割出現糾紛,但是由于倆人已經離婚,并不屬于夫妻關系所以財產不會再按照共同財產分割,一般是誰可以提供財產的出資證明等證據財產歸誰。
所以夫妻離婚后,如果依然同居一定要避免財產混同的情況,自己購買的財產保留好完整的出資證明等證據。最好可以倆人之間簽訂一份完備的協議書講明各自財產的歸屬,避免出現糾紛。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同居關系是怎么形成的
所謂的同居關系,顧名思義就是男女雙方共同居住在一起,所形成的一種關系。但是,前提是雙方并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履行相關的婚姻締結前的法定手續或者程序。我們可以把同居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非婚同居是指沒有結婚的男女雙方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
第二種是婚后同居的情況,情況主要包括:男女雙方都有配偶的而同居在一起、男女雙方中一方有配偶而與對方同居在一起,可以是以夫妻的名義進行生活也可以是不以夫妻的名義而進行生活。第二種情況是比較違反社會道德的情況,不管男女雙方是否以夫妻名義進行生活,都是違反社會的道德準則的,都是對于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制度的破壞。是我國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如果一方或是雙方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上文,我們明白了同居關系的構成要基本符合下列條件:主體是男女雙方;男女雙方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男女雙方是以夫妻名義或不以夫妻名義但持續地共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