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能要回彩禮嗎?

導讀:
按照東北習俗給女方的彩禮錢,離婚時能要回來嗎?《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要求離婚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而要求離婚的。同居生活一段時間后不能共同生活,在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該如何處理?對此,現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均沒有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有兩種處理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即給付的彩禮應當返還。那么離婚時能要回彩禮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東北習俗給女方的彩禮錢,離婚時能要回來嗎?《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要求離婚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而要求離婚的。同居生活一段時間后不能共同生活,在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該如何處理?對此,現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均沒有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有兩種處理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即給付的彩禮應當返還。關于離婚時能要回彩禮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彩禮與贈與不是一回事!
區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于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的。
2、不能認定為彩禮的情形的情形有哪些?為彩禮的情形: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3、要離婚,彩禮歸誰?
(1)在離婚時,女方名義存下的,婚禮上給的彩禮(該彩禮中一部分是男方親屬給的彩禮,一部分是女方的陪嫁)歸誰?
①陪嫁應是女方的個人婚前財產。
②婚禮上收的禮金:如果是在領結婚證后舉辦的婚禮,所收禮金就應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領證之前舉辦婚禮:男方的禮金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女方禮金是女方婚前個人財產。
(2)按照東北習俗給女方的彩禮錢,離婚時能要回來嗎?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要求離婚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而要求離婚的。
換言之,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及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才能請求返還。
所以,如果按照東北習俗給女方的彩禮錢,沒有出現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及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一般是不能要求返還的。
(4)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居前一方按當地的風俗習慣給付了彩。同居生活一段時間后不能共同生活,在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該如何處理?
對此,現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均沒有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有兩種處理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即給付的彩禮應當返還。理由是因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第二種觀點認為給付的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