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婚姻法下夫婦共有財產的確定

導讀: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那么2018新婚姻法下夫婦共有財產的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關于2018新婚姻法下夫婦共有財產的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2018新婚姻法下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一)工資、獎金
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系的法律特征,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2、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只有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屬于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責任編輯:小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