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那是夫婦債務!

導讀: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了多分財產或逃避債務,在婚前或訴訟期間制造虛假借據,主張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另一方往往辯稱對所負債務不知情。當事人不能約定一方享有全部夫妻財產,另一方負擔全部債務,來免除對債權人的連帶清償責任。法院可以對已查明的夫妻共同債務在判決主文明確償還方式:由夫妻一方承擔共同債務且另一方負連帶責任,由此減輕債權人的訴累。那么錯!那是夫婦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了多分財產或逃避債務,在婚前或訴訟期間制造虛假借據,主張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另一方往往辯稱對所負債務不知情。當事人不能約定一方享有全部夫妻財產,另一方負擔全部債務,來免除對債權人的連帶清償責任。法院可以對已查明的夫妻共同債務在判決主文明確償還方式:由夫妻一方承擔共同債務且另一方負連帶責任,由此減輕債權人的訴累。關于錯!那是夫婦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實中,很多將要離婚的夫妻在處理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的時候都會認識錯誤的,將夫妻債務錯誤的認為是一方的個人債務。
離婚案件中夫妻債務的判斷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夫妻雙方共同在借據上簽字或事后認可對該筆債務知情。
2、夫妻雙方是否共享舉債所帶來的利益。
3、夫妻雙方內部約定共同承擔某筆婚前或婚后一方所負債務。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了多分財產或逃避債務,在婚前或訴訟期間制造虛假借據,主張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另一方往往辯稱對所負債務不知情。
夫妻債務舉證責任應該合理分配
1、主張債務為共同債務的,應提供與債權人的借據,并且證明其舉債所帶來的利益由夫妻共享。
2、另一方,辯稱不知情該債務的,應提供反駁證據,即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實行的是約定財產制,且明知道債務由夫妻一方來承擔。
對于以上可疑夫妻債務處理,可以通知債權人親自出庭作證;如果對方當事人對債務不承認,并且根據已有證據難以查明事實的,可告知債權人另案起訴。
離婚逃債的規制
離婚逃債現象是夫妻為逃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夫妻債務、假借離婚之名,將全部或大部分夫妻財產協議歸另一方所有,由沒有償債能力的一方負擔全部債務。
1、如果債務人的離婚訴訟在進行,債權人已于此前或于此后起訴債務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離婚案應先行中止,待債務案審結后恢復審理。
2、如果債務人已離婚,并通過離婚協議將財產處分給另一方而自負全部債務,或雙方串通隱瞞債務的,債權人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之規定,在起訴時應列離婚的雙方為共同被告。
3、法院在確定夫妻一方清償債務的同時應明確另一方負連帶清償責任。當事人不能約定一方享有全部夫妻財產,另一方負擔全部債務,來免除對債權人的連帶清償責任。法院可以對已查明的夫妻共同債務在判決主文明確償還方式:由夫妻一方承擔共同債務且另一方負連帶責任,由此減輕債權人的訴累。
4、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