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債務糾紛

導讀:
而且2008年初,張女士與金某通過訴訟判決離婚,在庭審中,金某明確陳述:“沒有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訴訟中,法庭作出照顧女方、照顧帶孩子一方的判決,令對方心存不滿,才導致這場債務糾紛的訴訟。雖然明知這筆債務子虛烏有,但對方提供給法院的證據材料似乎很難找到破綻,于是張女士憂心忡忡,立即找到曾為她代理離婚案的高新年老師,出于對高老師專業素質的信任,張女士再次委托高老師代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那么離婚后債務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且2008年初,張女士與金某通過訴訟判決離婚,在庭審中,金某明確陳述:“沒有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訴訟中,法庭作出照顧女方、照顧帶孩子一方的判決,令對方心存不滿,才導致這場債務糾紛的訴訟。雖然明知這筆債務子虛烏有,但對方提供給法院的證據材料似乎很難找到破綻,于是張女士憂心忡忡,立即找到曾為她代理離婚案的高新年老師,出于對高老師專業素質的信任,張女士再次委托高老師代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關于離婚后債務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2008年5月,張女士突然接到法院的傳票,原來自己前夫金某的母親王某起訴稱張女士及金某因購房借款20萬元,王某還向法院提供了兩份證據,一份證據是由前夫金某簽署的借條,落款的時間恰好是在1999年8月張女士夫妻購房期間;一份則是銀行轉帳憑證,憑證顯示1999年8月21日,王某曾從自己的銀行帳戶中轉帳20萬元到賣房人的帳戶中。
張女士不禁感到愕然,當初購房時由于張女士與金某工作繁忙,所以夫妻倆將購房事宜全權委托婆婆王某辦理,購房款是張女士向自己的親友多方籌資后將款項交給婆婆王某,由王某代付,根本不存在向其借款之說。而且2008年初,張女士與金某通過訴訟判決離婚,在庭審中,金某明確陳述:“沒有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訴訟中,法庭作出照顧女方、照顧帶孩子一方的判決,令對方心存不滿,才導致這場債務糾紛的訴訟。雖然明知這筆債務子虛烏有,但對方提供給法院的證據材料似乎很難找到破綻,于是張女士憂心忡忡,立即找到曾為她代理離婚案的高新年老師,出于對高老師專業素質的信任,張女士再次委托高老師代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高老師接到案件后仔細分析了王某提供的證據材料,發現這兩份證據互相印證,表面上看很難推翻,可以說整個局面對張女士十分不利。于是高老師讓張女士回憶當初交付王某這筆20萬元錢時的細節,包括交付的時間、款項的構成等等,張女士回憶了許久終于想起了一個關鍵性的細節,這筆20萬元錢中約有8萬元是自己朋友借給自己的錢,由于存單尚未到期,張女士將朋友的存單交給婆婆王某由王某直接提取后轉帳。這一線索也成為了整個案件的突破口,高老師立即向法院提交了六份申請書,分別是申請鑒定王某出具的借條的書寫時間、申請調取王某支付賣房人20萬元的銀行明細賬單以及張女士朋友存單中8萬元現金領取時間、領取地點以及領取人簽名等事項。
上述的調查持續數月,期間法院還告知我方各家鑒定機構均回復,由于鑒定條件以及檢測手段的限制無法對借條的書寫時間做出鑒定,這樣我方的唯一希望就是銀行記錄對事實的印證上了。最終調查結果出來了,首先是王某的銀行明細賬單顯示,王某轉帳的20萬元明細賬單中恰有一筆8萬余元的錢曾在2002年10月7日10:08分存入其銀行帳戶。而張女士的朋友的存單明細顯示該存單中的8萬元現金是在2002年10月7日10:04分被取出,加上利息總計被取出83681.36元,4分鐘后王某在銀行的同一柜臺存入83600元。
根據調查的證據材料,維情律師確定了庭審代理方案,即王某聲稱的20萬元債務根本不存在,根據銀行存取款所顯示的信息分析,在同一銀行同一柜員處,前后相差4分鐘提取和存入金額在去除尾數后相等的錢款,加之王某作為代理購房的身份和需支付購房款等事實,可以得出王某提供的借條系偽造的結論。
這一撲朔迷離的借貸糾紛,歷時一年多,終于有了公正的結果,張女士也非常感謝徐律師辛苦的調查工作與出色的專業素質充分地維護了她的權益,從而沒有讓王某及其前夫金某的“陰謀”得逞。
離婚后夫妻債務糾紛層出不窮,維情婚姻律師認為,通過單方出具的借條來主張債務是離婚后夫妻債務糾紛中很常見的情形,而更多當事人往往依賴于對借條的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但由于當前技術條件的種種限制,對被鑒定物(欠條)的要求較高,不是所有的書面材料都可以通過鑒定確定真偽的,很多人也因此承擔冤枉之債。遇到這樣的情形,高老師建議:應多從借貸的形成基礎、借款構成、借款用途等多方面因素去考慮案情,而不能僅局限于借條本身,這樣才能找出對方主張的債權的瑕疵,從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