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債務追索時效是多久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根據該規定目前在我國可以作為民商事訴訟主體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那么公司解散后債務追索時效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根據該規定目前在我國可以作為民商事訴訟主體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關于公司解散后債務追索時效是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公司解散后債務追索時效是多久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解散后產生債權債務糾紛的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時效為3年從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公司清算期間的訴訟主體
1、從民事訴訟法關于當事人的規定角度考量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根據該規定目前在我國可以作為民商事訴訟主體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破產企業清算組的性質及功能決定了其不屬于公民和法人的范疇。其是否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范疇可以結合有關民商事訴訟中其他組織的規定標準來確認。
2、從民商事法理角度考量
破產企業清算組不是一個離開破產企業而獨立存在的組織或機構它屬于破產企業內部的特殊表意機關(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企業進入破產宣告程序且破產企業清算組成立后破產企業的法人資格在清算結束前并沒有終止或消滅甚至經人民法院或清算組同意其仍可繼續進行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即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在其法人資格消滅前其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盡管破產企業法人的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是破產企業清算組但破產企業清算組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卻由破產企業來承擔。破產企業清算組行使的職能有些類似于企業破產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等企業內部機構行使的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