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會被終止

導讀: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發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那么何時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會被終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發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關于何時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會被終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時候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會被終止
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1、發現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鑒定材料耗盡、損壞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鑒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鑒定要求或者完成鑒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鑒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鑒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7、委托人撤銷鑒定委托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鑒定的
8、委托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9、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鑒定的情形。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鑒定費用。
二、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案件訴訟的時間會拖得很長當事人需要耐心等待。
所以為避免案件被重新鑒定傷者應盡可能選擇信譽度高的司法鑒定機構最起碼該鑒定機構被交警部門、法院及保險公司三家認可。當事人不可為追求傷殘級別而隨便選擇司法鑒定機構特別是不可以選擇那種在事故發生地沒有合法、固定辦公室的司法鑒定機構否則一旦重新鑒定對當事人極其不利。
需要說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車方或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鑒定結果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三、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何時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一般來說傷殘評定宜在人體受到損害后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進行也就是說傷殘評定以后無需再治療了(但并不是說所有損傷以后不需治療了也有例外情況)。即待基本治療期滿、或已無治療的需要、或已無治好的可能。一般損傷3個月以后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發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當事人申請傷殘鑒定應注意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后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因此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后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后進行鑒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后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