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鑒定書多長時間出來

導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到第X級每級相差10。那么交通事故責任鑒定書多長時間出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到第X級每級相差10。關于交通事故責任鑒定書多長時間出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責任鑒定書多長時間出來
交通事故鑒定書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可以出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傷殘鑒定的具體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二)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三)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四)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五)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六)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