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做工商鑒定

導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那么交通事故如何做工商鑒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關于交通事故如何做工商鑒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如何做工傷鑒定
發生工傷事故應該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工傷傷殘鑒定的程序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