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責應該怎么處理

導讀:
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場處理的應當指派交通警察到現場調查處理。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那么交通事故主責應該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場處理的應當指派交通警察到現場調查處理。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關于交通事故主責應該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主責應該怎么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承擔主要責任的由當事人協商賠償問題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或者向法院起訴。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條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共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當事人報警的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指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場處理的應當指派交通警察到現場調查處理。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原則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