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書不履行的后果是什么

導讀: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復核次數僅限一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給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那么交通事故責任書不履行的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復核次數僅限一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給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關于交通事故責任書不履行的后果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書不履行有什么后果
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之后不履行說明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處理這種情況有兩種辦法
1、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反應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做出。
(1)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2)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六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復核工作。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按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行錯案追究。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情況
對事故認定書不服不能提起民事訴訟不服判決的還可啟動信訪程序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可申請復核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復核僅限一次。
根據相關法律要求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鑿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但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手中。
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復核次數僅限一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給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