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責任方換修理廠可以嗎

導讀:
選擇修理廠是當事人的權利車禍責任方換修理廠可以交通事故追責的方式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那么車禍責任方換修理廠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選擇修理廠是當事人的權利車禍責任方換修理廠可以交通事故追責的方式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關于車禍責任方換修理廠可以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選擇修理廠是當事人的權利車禍責任方換修理廠可以
交通事故追責的方式有哪些?
1、報警及時找交警處理通過交警制作的責任認定書進行追責
2、協商解決交通事故
3、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進行追責。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1、因果關系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鑒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后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于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為以后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么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這源于由果因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的規定也是采用了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則就認為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人或相關事件及行為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后果發生的因素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