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劃分責任何后就能放車嗎?

導讀: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那么車禍劃分責任何后就能放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關于車禍劃分責任何后就能放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車禍劃分責任何后就能放車嗎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所以并不定一要到責任劃分才能放車。
二、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