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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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而制作的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二、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
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三、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
四、事故認定書制作的期限
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五、事故認定書的性質
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證據對其不能要求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