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項目有哪些

導讀:
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項目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項目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可賠償項目規定包括醫療費、住院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輔助器材、器具等費用、鑒定費。
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的定性。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再次對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予以確認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屬于財產損害賠償而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我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4.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二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
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撫養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
3、死亡賠償金特殊情況
對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1)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2)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實務中法院一般應按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來確定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對于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一10年。
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入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