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車禍,如何定責

導讀:
后該事故經交警支隊做出交通事故認定犯罪嫌疑人閆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呂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被害人陶某無責任。就本案而言閆某與呂某兩輛車之間有數車通過均對倒地的被害人陶某進行了避讓。所以宜將兩次相隔十幾分鐘的事故分開來辦理閆某與呂某均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甚至全部責任因造成被害人陶某死亡的結果發生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那么連環車禍,如何定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該事故經交警支隊做出交通事故認定犯罪嫌疑人閆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呂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被害人陶某無責任。就本案而言閆某與呂某兩輛車之間有數車通過均對倒地的被害人陶某進行了避讓。所以宜將兩次相隔十幾分鐘的事故分開來辦理閆某與呂某均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甚至全部責任因造成被害人陶某死亡的結果發生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關于連環車禍,如何定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續攀升交通運輸業的蓬勃發展我國汽車保有量呈現出爆發性的增長趨勢交通肇事罪作為一種多發性、常發性犯罪其發案率也隨之直線上升嚴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引起了群眾的廣泛關注。
案件寫實
2012年10月22日06時犯罪嫌疑人閆某駕駛機動車沿山海關關城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榆東街路口將步行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被害人陶某撞倒后逃逸10分鐘后由西向東行駛的呂某駕駛機動車再一次碾壓倒地的陶某造成陶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其中閆某、呂某均有駕駛資格所駕駛的機動車輛狀態良好。尸體檢驗鑒定書認定被害人陶某系交通事故致多部位、多器官嚴重損傷功能急性衰竭死亡但無法斷定具體致死的車輛。后該事故經交警支隊做出交通事故認定犯罪嫌疑人閆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呂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被害人陶某無責任。
司法中的困境
對于本案主要有以下三種分析意見
1、第一種觀點認為閆某和呂某均不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一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本案中無論是尸體檢驗鑒定書還是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均無法證明被害人陶某被閆某所駕駛的機動車撞擊之后的狀態故而也就無法證實閆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重傷以上的嚴重后果。那么根據疑罪從無的觀點應推定被害人陶某當時的傷情應為輕傷及其以下死亡的原因自然就是后一輛機動車的碾壓。那么閆某的行為與陶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了介入因素呂某駕駛機動車的碾壓因果關系中斷閆某無罪。至于當事人呂某因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自然不負刑事責任。
2、第二種觀點認為閆某構成犯罪呂某不需負刑事責任。此觀點認為閆某存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有逃逸情節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出現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本案的另一當事人呂某因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3、第三種觀點認為閆某和呂某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此觀點認為當事人呂某不負刑事責任的前提是交警支隊的事故認定而該事故認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本身就值得商榷。實踐中對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中關于所謂主次責任的認定不能照單全收導致交警部門完成交通肇事案件的“獨任審判”而應辯證分析的看待。對于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案件當事人及檢察機關、法院可以啟動重新認定程序。就本案而言閆某與呂某兩輛車之間有數車通過均對倒地的被害人陶某進行了避讓。可以說在當時的情況下避免再次碾壓被害人陶某的結果出現是可能的而當事人呂某在能夠避免該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因疏忽大意沒有避免其過失顯而易見。所以宜將兩次相隔十幾分鐘的事故分開來辦理閆某與呂某均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甚至全部責任因造成被害人陶某死亡的結果發生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
困境中的選擇
1、前提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本案中雖然存在兩項事實即閆某駕車撞到陶某的事實和呂某駕車碾壓的事實但因為兩項事實密切聯系在一起無論在時間上、空間上均已緊密交織共同作用最終形成陶某死亡這一危害結果屬于“多因一果”因此只能作為一起交通事故來處理。事實上公安機關在對該案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時也是從整體上作為一個事實來認定的因無法判斷致死車輛閆某的碰撞又是導致這一危害結果發生的關鍵因素且閆某具有逃逸情節故而較之呂某其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宜認定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呂某承擔次要責任。同時認定閆某與呂某均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則存在難以自圓其說的邏輯矛盾。從這個意義上說也就不能據此認定閆某、呂某二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
2、焦點因果關系是否中斷
刑事司法判斷責任的標準是因果關系具體到交通肇事案中在道路交通參與者的行為與已發生的結果之間有刑法上所要求的因果關系時行為人對結果應承擔刑事責任。其他與該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因素均被認為是案件事實發生的條件。如果出現眾多原因導致一個結果發生的情況即復雜的因果關系則應確定直接導致危害結果發生行為者承擔的責任。
本案中閆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主要責任在肇事后出現逃逸情節均毋庸置疑。爭議的關鍵點就在于在無法認定第一次撞擊之后被害人傷情的條件下閆某的肇事行為與陶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也即呂某肇事行為能否構成刑法學中的介入因素導致因果關系中斷。筆者認為因果關系不能中斷下面就第一次閆某駕車撞擊之后陶某可能出現的傷情分別進行分析
(1)第一次撞擊之后被害人死亡一個行為直接引起一個結果沒有介入因素打斷因果鏈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一目了然。因閆某發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主要責任且有逃逸情節故而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
(2)第一次撞擊之后被害人沒有死亡。那么在閆某肇事行為與陶某死亡結果之間即出現了介入因素呂某的肇事行為。由條件說我們可以得知閆某先前的碰撞行為雖然是在介入了呂某所駕車的碾壓行為之后才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如果沒有閆某撞擊陶某致其倒地這一情形陶某就不可能被碾壓死亡。沒有前行為閆某的撞擊就沒有后結果陶某的死亡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具體到條件說的因果關系中斷論在出現呂某行為介入且獨立地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情況下是否仍需追究先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需考慮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被打斷。而因果關系是否中斷關鍵看第三方行為是否屬異常介入因素需考慮
第一、介入因素和先前行為之間的關系是否獨立。如果是從屬的介入因素本身就由先前行為引起那么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因果關系。本案中閆某與呂某的肇事行為相互獨立。
第二、介入因素本身的特點是否異常。如果第三方的行為或者自然力等介入因素的出現并不異常或者異常性較小則先前行為是危害結果的原因反之則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鏈便被中斷。本案中閆某的撞擊致被害人倒地不起加之早上六點鐘的城區路段車輛較多后一輛車會出現進而碾壓到被害人這一種介入因素的出現并不異常至少是異常性較小的閆某駕車離開時就應該預料到其逃逸行為至少是放任了“陶某被后一輛車壓死”的結果的發生。
所以即使在閆某撞擊后沒有立即出現被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的危害結果時介入因素呂某的肇事行為也僅僅是中斷了閆某逃逸行為與陶某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使閆某不構成“因逃逸致人死亡”這一加重情節但這并不能中斷閆某肇事行為與呂某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閆某應當承當相應的刑事責任。
綜上無論陶某被閆某撞擊后是否死亡其死亡結果與閆某肇事行為之間均具有因果關系。
3、結論罪名認定的理論分析
(1)閆某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法理上的分析。普通過失致人輕傷由于故意不救助而轉化成重傷的可能被評價為遺棄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重傷)普通過失致人輕傷不救助導致死亡的可能評價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或者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作為業務過失犯罪法益侵害性重于普通過失犯罪。肇事致人輕傷后無論是放任輕傷向重傷轉化還是誤以為不會向重傷轉化都是可以避免的結果。致使被害人受傷而逃逸的行為本身即存在著由輕傷轉化為重傷、由重傷轉化為死亡的抽象危險處罰這種肇事逃逸者符合要求肇事者積極救助傷者以避免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的立法目的。
第二、條文中的依據。雖然肇事(系過失)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但是過失致人輕傷的先行行為產生了救助傷者的義務不履行該義務的行為可以導致不作為犯罪。閆某在肇事后應當預料到上午六點被害人陶某因傷在馬路上倒地不起會導致其被后面車輛碾壓其能夠履行先行行為帶來的義務而沒有履行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予以放任最終引起了逃逸行為所蘊含的抽象危險的實現。
犯罪嫌疑人閆某駕駛機動車輛時疏忽大意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并在發生事故后逃逸放任被害人被后面車輛再次碾壓的結果發生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生命權也嚴重破壞了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違章行為與該嚴重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并且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2、呂某不構成犯罪
對于呂某來說其碾壓上倒地的陶某不應當認為是意外事件。首先在閆某肇事逃逸之后呂某到達現場之前的十幾分鐘內有數量車通過均對陶某予以避讓。可以認為在當時的環境下如果呂某認真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對陶某再次碾壓的危害結果的出現是可能的。其次所有交通肇事案件對于當事人來說均是一種“意外”刑法之所以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賦予駕駛者嚴格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義務乃是因為汽車是一種高速、危險的交通工具而“人”則處于被動、弱勢的地位故而要求其一旦違反相關規定并導致事故發生造成法定后果便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承擔責任并不等同于構成犯罪。根據公安機關的認定當事人呂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沒有達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僅需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