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搭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問題

導讀:
案情江某免費搭乘同村老鄉劉某駕駛的車輛回家過年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側翻造成車輛受損、江某受傷的嚴重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應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江某及其家屬多次找到劉某要求劉某賠償但劉某稱江某系搭乘其順路車輛自己也沒有收其乘車費因此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分岐對于免費搭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江某免費搭車與劉某之間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由于劉某是在顧及人情關系的情況下搭載他人屬于好心幫忙故劉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本案中劉某免費讓江某搭車的行為是一種無償的好意施惠行為而非民事法律行為。那么免費搭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江某免費搭乘同村老鄉劉某駕駛的車輛回家過年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側翻造成車輛受損、江某受傷的嚴重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應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江某及其家屬多次找到劉某要求劉某賠償但劉某稱江某系搭乘其順路車輛自己也沒有收其乘車費因此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分岐對于免費搭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江某免費搭車與劉某之間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由于劉某是在顧及人情關系的情況下搭載他人屬于好心幫忙故劉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本案中劉某免費讓江某搭車的行為是一種無償的好意施惠行為而非民事法律行為。關于免費搭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江某免費搭乘同村老鄉劉某駕駛的車輛回家過年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側翻造成車輛受損、江某受傷的嚴重交通事故。江某被送入醫院治療共花去醫藥費60000元。出院后江某經鑒定為五級傷殘。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應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江某及其家屬多次找到劉某要求劉某賠償但劉某稱江某系搭乘其順路車輛自己也沒有收其乘車費因此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分岐
對于免費搭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江某免費搭車與劉某之間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劉某是在江某的要求下送其回家過年。由于劉某是在顧及人情關系的情況下搭載他人屬于好心幫忙故劉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按照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包括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除因旅客自身原因外無論車主有無過錯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認為本案劉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承擔責任的法理和法律依據與上述兩種觀點不同闡述如下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劉某與江某構成了事實上的運輸服務關系筆者對此不敢茍同。其依據是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即“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第二種觀點認為私家車主劉某是承運人而搭乘者江某是乘客車主劉某和搭乘者江某之間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筆者認為這是對該條的錯誤理解。根據民法典和道路運輸條例規定承運人是指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貨運或者客運以贏利性為目的經營者。顯然本案中的車主劉某并非是以盈利為目的、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承運人。因此套用該條作為劉某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錯誤的。
筆者認為本案中劉某免費讓江某搭車的行為是一種無償的好意施惠行為而非民事法律行為。因為它缺少設立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有三個要素即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為。效果意思指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內容產生法律上效果即具有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期望獲得某種法律利益。無償搭車行為雖有意思從事這一行為但其實施行為的目的只是增進情誼而沒有成立法律關系的目的沒有讓自己的行為獲得法律上約束的意思。因此如果沒有這種意思就不得從法律行為的角度來評價此類行為。實踐中這種行為多發生在熟悉的人之間車主基于好意送人一程乘車人也知道車主在好意幫自己。因此認為本案是合同行為雙方都受到約束的觀點是錯誤的。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客運服務中承運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筆者認為在免費搭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主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為客運服務是以贏利為目的而免費搭車中的車主則是好意施惠因而相對于客運服務中的承運人來說應該承擔的注意義務相對要低搭乘者也要承擔一部分風險。在由車主的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場合車主只對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承擔責任對于一般過失則不負責任并且適用民法典關于過失相抵等規定。具體到本案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對此次事故發生負全部責任可見車主劉某至少是有重大過失的因此其應對江某的傷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