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時間判斷是根據哪個機構來判斷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首先在法律適用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43條規定“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那么誤工時間判斷是根據哪個機構來判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首先在法律適用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43條規定“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關于誤工時間判斷是根據哪個機構來判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意見以鑒定機構鑒定的誤工時間為準。該意見認為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具有更高的證明效力在當前醫療機構出具診療證明沒有統一的強制性規范的情況下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的證據力相較于醫療機構的診療證明要強。
第二種意見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診療證明建議的休息治療時間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在法律適用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43條規定“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關于人身損害的特別規定而且出臺時間晚于前法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的原則應適用后一法律規定即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時間為準。
其次鑒定機構一般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情依據公安部頒發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的規定而作出鑒定結論的。在現實中很多受害人在沒有出院甚至剛出院不多久的情況下就去做傷殘鑒定和誤工時間鑒定這樣作出的誤工時間一般都會長于從出院之日前至定殘之日前一天的誤工時間。而有些受害人傷情痊愈后拖延定殘導致鑒定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短于從住院之日起至定殘之日前一天的誤工時間。這就會導致時間計算不統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的規定對于誤工時間的確定首先是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特別是受害人不構成傷殘的情況下一般都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全休時間的誤工時間當然還應加上受害人住院接受治療的誤工時間。
根據該條規定只有在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情況下誤工時間才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也僅僅是可以并非必須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如果因傷致殘不是持續誤工的也不能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因此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之日前一天是誤工時間最長的計算。這種計算比較科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