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三類交通事故的賠償應該注意哪些

導讀:
而職工駕駛車輛正常上下班雖不屬于“私車公用”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職工本人上下班途中駕駛自有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本人受傷、死亡職工本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工亡其余則可以認定為工傷、工亡。保險公司賠償上因考慮到人的生命、身體無價性“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無論職工本人承擔何種責任其都有權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而對于職工在執行公務時造成本車車輛發生損失司法實踐中參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除保險賠償外其余損失最終應由單位承擔。那么有關三類交通事故的賠償應該注意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職工駕駛車輛正常上下班雖不屬于“私車公用”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職工本人上下班途中駕駛自有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本人受傷、死亡職工本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工亡其余則可以認定為工傷、工亡。保險公司賠償上因考慮到人的生命、身體無價性“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無論職工本人承擔何種責任其都有權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而對于職工在執行公務時造成本車車輛發生損失司法實踐中參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除保險賠償外其余損失最終應由單位承擔。關于有關三類交通事故的賠償應該注意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各種各樣但按照損害對象劃分大致可以將“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分為以下三類一是職工本人或職工的車輛遭受了損害二是第三者人員或第三者財產遭受了損害三是同乘人員遭受了損害。
1、事故造成職工本人或職工車輛損害?
法律上“私車公用”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殘廢或死亡都屬于因工負傷、殘廢或死亡并應享受因工負傷、殘廢或死亡的待遇。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有明確規定即只要是非上下班途中因公受傷害不管責任大小就能享受工傷、工亡的相關待遇。而職工駕駛車輛正常上下班雖不屬于“私車公用”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職工本人上下班途中駕駛自有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本人受傷、死亡職工本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工亡其余則可以認定為工傷、工亡。保險公司賠償上因考慮到人的生命、身體無價性“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無論職工本人承擔何種責任其都有權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
而對于職工在執行公務時造成本車車輛發生損失司法實踐中參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除保險賠償外其余損失最終應由單位承擔。
2、第三者人員或第三者財產遭受損害?
在車輛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員或第三者財產損失時明確了職工“私車公用”的性質即其到底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的基礎上該損害責任承擔主體就顯而易見了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保險公司理賠后該職工因履行職務的駕車行為所產生的其余法律后果均應由單位承擔。
3、車輛同乘人員遭受損害?
如同上述案例若同車乘客小吳與車主小徐為同事且一起去辦理公務那么小吳所遭受的損害當然也屬于工傷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雙重賠償。若小吳為其他非公司職工的乘客則由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同時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該職工因履行職務的駕車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最終應由單位承擔。本案中小吳為某市政管理單位實習員工未參加工傷保險只能按照后一種情況向保險公司和實習單位索賠。
4、“私車公用”者存在過錯?
“私車公用”者無過錯其損失在工傷賠償和保險賠償后的剩余部分最終由接受車輛服務的單位買單。
但是如果“私車公用”者存在過錯如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行為造成同乘人員或者第三者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的相關規定最終的責任承擔者應該是有過錯的無證駕駛者、醉酒駕駛者但是為保障受害方利益受害方仍然有權利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后再向過錯方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