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處理與賠償依據

導讀:
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處理與賠償依據一、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一)寫出報告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那么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處理與賠償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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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處理與賠償依據
一、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
(一)寫出報告
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2、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一項所例部門。
3、涉及軍民兩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及將所發生特大事故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
(二)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三)事故報告單位
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
(四)特大事故調查組的職責如下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7、特大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歷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調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應報送組織調查的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結束。
(五)違反本規定有下例行為之一者特大事故調查組可建成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已發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合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2、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特大事故調查組詢問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二、賠償金額項目及依據
一、人身方面
生命、健康受到損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錢折價的所賠償的只是由于生命、健康受到損害而引起的實際財產損失。
人身受到損害應賠償的范圍為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財物方面
財物受損的賠償包括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和間接財產損失的賠償。具體賠償原則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對局部損失可以修復的應賠付修復費用及車輛、物品因局部損失而導致的貶值損失。
(二)對已無法修復的車輛、物品應賠償其實際價值與殘余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
三、精神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